资金迷踪 的初步厘清如同在黑暗的洞穴中发现了蛇类爬行后留下的黏液痕迹清晰地指向了境外。
那些通过地下钱庄、贸易伪报、虚假投资等手段转移至香港、澳门、离岸群岛乃至欧美国家的巨额腐败所得不仅是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流失更是腐败分子预留的后路和赖以负隅顽抗的经济基础。
若要彻底摧毁这一腐败网络实现“人赃并获”跨境追捕 与境外追赃就成为必须攻克的最艰难堡垒。
这已非一省一市之力所能及一场在国家层面统筹协调、涉及复杂国际司法协作的战役就此拉开序幕。
中央纪委、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迅速联动成立了“清州案跨境追逃追赃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跨境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境内外力量。
他们的目标明确:一是将潜逃或因涉案滞留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二是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追缴被转移至境外的腐败资产。
目标一:猎狐——缉拿外逃人员 根据资金流向和前期摸排跨境工作组锁定了数名重点外逃人员其中最关键的有两人: 1. 王某的长子王振宇: 其在父亲权势鼎盛时期便被送往国外留学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长期在海外生活主要负责家族在海外的资产管理和部分“灰色”资金运作是连接境内腐败与境外洗钱的关键节点。
案发前已有所警觉滞留境外未归。
2. 魏长明的妻弟刘建业: 利用魏长明的影响力在清州承揽了大量工程攫取巨额利益并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量资金转移至海外。
魏长明倒台前他已闻风先逃藏匿于某个与我国未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针对王振宇由于其所在国(假设为A国)与我国有较为密切的司法协作关系跨境工作组采取了“劝返”与“协作缉捕”双管齐下的策略。
· 劝返攻坚: 工作组通过其国内亲属、朋友等多渠道持续不断地对王振宇进行政策攻心阐明主动回国投案、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赃款是唯一出路展示国内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天网”行动的强大威力。
同时我方司法、外交部门与A国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提供王振宇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请求A方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冻结资产等措施挤压其生存空间。
· 协作缉捕: 在强大的心理压力和现实困境下王振宇的活动空间被不断压缩。
最终在A国执法部门的配合下王振宇在其位于A国某城市的住所内被成功找到。
经过艰苦的谈判和法律程序A国同意依据双边条约和我国提供的扎实证据对王振宇执行遣返。
当戴着手铐的王振宇被押解下飞机踏上中国领土的那一刻标志着此次 跨境追捕 取得了重大突破。
然而针对藏匿在未建交或司法协作困难国家(假设为B国)的刘建业情况则复杂得多。
· “灰色”手段施压: 工作组无法通过正规司法渠道直接要求B国引渡转而采取了一系列“灰色”手段。
例如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使其成为国际“逃犯”限制其国际旅行;动用经济和外事资源对B国施加影响暗示其包庇罪犯可能对双边关系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调查刘建业在B国可能涉及的偷税漏税、非法移民等当地违法行为通过非官方渠道将线索提供给B国相关部门借力打力。
· “策反”与“离间”: 工作组了解到刘建业生性多疑与当地合作方也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
于是巧妙利用其内部矛盾释放真假难辨的信息加剧其不安全感使其在B国也陷入孤立和恐慌之中。
这场追捕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心理战和外交博弈。
目标二:追赃——斩断经济命脉 跨境追捕 不仅是追人更是追赃。
工作组深知只有彻底斩断腐败分子的经济命脉才能防止其利用境外资产继续逍遥法外甚至卷土重来。
· 境外民事诉讼: 针对已明确的境外资产如王振宇名下在A国的别墅、刘建业通过空壳公司在C国持有的酒店股权等工作组组织受害单位(如被侵吞资产的国企)或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资产所在国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这些资产来源于中国的腐败犯罪要求当地法院判决予以没收和返还。
这个过程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国际私法问题耗时费力但却是追回资产的重要合法途径。
· 刑事没收国际合作: 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我国司法部门向资产所在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供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证明资产属于违法所得的证据请求对方直接没收并返还这些资产。
· “罚没分享”协议探索: 对于一些追缴难度极大、所在国配合意愿不高的案件工作组甚至开始探索与国际社会建立“罚没分享”协议的可能性即追回资产后按一定比例与协助国分享以调动各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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